兴业银行行长陶以平谈绿色金融创新与实践
例如,注册于江苏南京的某汽车客运公司在徐州设立分公司后,从2002年开始从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出租车辆对外招租,在全省率先实行公车公营试点。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质疑司法独立对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否定司法独立本身。从2012年10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到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是以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焦点。
总之,一些学者认为,在制度修补难以奏效甚至产生负效应的情况下,废除人民陪审制不失为明智之举。 内容提要: 中央吹响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实现司法独立已箭在弦上。(一)对人民陪审制未来的不同态度 在批判人民陪审制的过程中,学界对该制度应何去何从提出了不同的方案。(2)不需要人民陪审制也能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和行政司法,实行司法独立亦不能消除导致司法腐败的根源,难以显著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改变不了司法不透明的局面,很难拉近判决结论与民众正义观的距离,因而无法显著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规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13]。很明显,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改革方案,会陷入两难的困境。在宋村,尽管国家送法下乡20余年,但是国家法律所主张的权利与乡土社会秩序的维系之间并非实现了完全的亲和,在婚姻、田土、宅基地等方面,宋村几乎都实践着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
五、主体安全感危机与乡土正义"差序供给 (一)依附性生存与主体安全感危机 在宋村,宋族是村庄的结构性血缘组织,只有在宋族的血缘脉络中才能找到自己的社会位置,也只有在这种结构性的社会位置中才可能获得生存下去的社会资格,才可能在宋村社会的差等序列中生活安逸、行动自如,由此才能积极地参与到房卡的公共事务中来,进而获得在村庄社会中的主体安全感。老村长的去世使得村子内部的内生权威进一步弱化,加之金贵的父亲生前是村庄内部正义力量的代言人,其父亲生前对小兵与华云等村庄边缘人物进行了更多的社会压制和体制性惩罚。宋金贵找村委会调解,但人怕强来不怕弱,村里也调不动。[10]朱晓阳著:《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
参见翟学伟:《关系与谋略:中国人的日常计谋》,《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82-103页。[4]范愉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
纠纷的索引事实并不是纠纷事实本身,而是一种从纠纷表层事实向微观秩序机制、社会控制方式、社会结构特性以及治理结构层面进行适度索引后发掘而出的有利于解释纠纷何以生成的总体性社会事实。[5]这种研究认为,相比于费孝通时代的乡土中国,现在的乡村社会与法律具有了更多的亲和。[48]金贵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所遭遇的自己人的疏离便体现了这种乡土中国特有的正义观。[13] 为了更好地走出个案,本文将采用扩展个案方法来对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由乡村社会内生秩序机制与国家法律系统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乡土正义供给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二、宋村社会与侵犯性纠纷个案 (一)宋村概况 宋村位于江西省南部,所在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宋村以宋姓为主,始迁祖于明朝末年,由山东迁入,至今已有22代。但是,1990年代以来,宗族性村庄开始发生巨大的社会变迁,熟人社会开始成为半熟人社会[30]或无主体熟人社会,[31]费老60多年前所刻画出的乡土中国早已成为社会深度转型时期的新乡土中国。
那么,本文将纠纷作为正常社会事物的认识方向便有可能拓展对纠纷的理解,深化对纠纷解决实践的认知。吉登斯认为:对特定抽象系统的信任或不信任的态度,很容易受到在抽象体系人口处的经验的强烈影响,??在交汇口的糟糕经验可能会导向某种听天由命式的玩世不恭,或者,只要有可能,就脱离某个抽象体系。
宋家门前的晒谷场原本是集体时代村里供生产小队晒稻谷之用,晒谷场一直由小卡里的人共同使用。[13]这里受到莫斯总体的社会事实概念的启发。
以此来看,侵犯纠纷不过是因为,金贵所处的均衡关系网络发生重大变化引发了其依附性生存结构均衡的破坏,村庄中的边缘人物便从利用秩序结构的裂缝进行具有反制意涵的选择性越轨,于是直接导致了金贵主体安全感的危机,而这种危机实质上是纠纷生产出来的社会心理后果。这种事实上的依附性生存状态不仅表现为生存主体的社会行动上,而且表现为生存主体的心理认同和心理结构上。[49]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36-38页。但本文所关注的却是村庄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常态纠纷,如下事例: 宋村三组的宋金贵现在修建的房子是以前自己家的祖坟,后来迫于宅基地的紧张而将祖坟迁走后用于建设新房。宋村日常生活的秩序机制在于,村民之间的利益摩擦,通过宋村头人的讲理明利,便可利用自己人的情景来恢复一种内部秩序,这样地方性规范不仅可以得到维系,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这种地方性规范,而身处其中的个体也会继续按照这种地方性规范进行村庄生活的展开,村庄的社会秩序也正是在这种逻辑中得到维系和再生产的。[14]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8—130页。
而且在上牌村的人际关系中始终能够处于一种均衡的结构位置。[5l]乡土正义不仅与司法正义相对应,而且与传统的乡土中国正义观也具有明显的差异。
00]社会理论中的常人方法学注重对生活世界的研究,其更加注重社会行动的局限性、情景性、索引性和反身性,因为索引性的特点就是‘无尽的索引性,一项表达(或行动)的意义必须诉诸(即索引)其他表达(或行动)的意义才可理解,而这些被涉及的表达(或行动)本身也具有索引性,这样,从根本原则上讲,任何一个表面上孤立的‘表达与‘行动都是一个‘无穷无尽的‘索引链上的一环。[30]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64-66页。
但是金贵的社会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村庄差序格局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因而金贵的生活利益在其人生关系失衡之后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宋金贵不是血缘意义上的宋族人,但是依靠其养父的庇护,金贵也是祖荫下的一份子,在上牌村内几乎与天然的宋村人一样,共拜一个祖先,共上一个族谱。
村庄内生秩序的失控使得金贵只能需求国家权力的庇护,但是金贵在村庄所遭受的侵犯不仅在法律上不可调在司法上不可诉,其生活利益无法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法权利益,而且金贵的正义主张和国家的法律原本就具有内在张力,因此,最后依靠国家强制权力的官僚型体系也无法对独特的乡土正义提供有效的回应。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不仅仅是纠纷主体可供选择的解纷资源,而原本就是一种乡土正义供给体系的组成部分。[34]陈柏峰著:《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8-134页。[39]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第90页。
[58]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08-225页。金贵养父去世后发生的侵犯性纠纷表明,正是人际关系之间的差序均衡构成了村庄内生秩序的微观机制,宋村的人际互动、长幼有别、伦理有序的秩序景象都暗藏着一种以人际关系的差序均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均衡。
[46]金贵通过土地置换获得宅基地的方式在村庄内普遍盛行,是一种土地获得的习惯法。从金贵的无奈语调中,我们感受到了他心中的深层焦虑,原来自己在村庄内生活了30多年,一旦自己的父亲去世,就连村庄里的绝后户和无赖都可以来欺负自己,而自己却一点办法也没有。
然而,村庄内生秩序为村庄个体提供正义供给的地方性规范取决于个体在村庄差序格局中的具体位置。按照林耀华先生的人际关系均衡理论,每一个竹竿的抽离都会使这个网络发生巨大的变化,甚至使得整个网络发生解体。
拼命拉断一根橡皮筋,整个网就散了。一旦村庄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某一根竹竿被抽离,就会导致差序均衡的动摇甚至丧失,此时作为社会适应过程的纠纷就有可能出现,这种在差序关系失衡中出现的纠纷是村庄社会的主动调试,是一种关系结构通过纠纷来适应社会的过程形态。[54]但是,宋村的乡土纠纷及其解决实践则表明,尽管村庄社会内生秩序的式微使得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消解殆尽,但仅依靠国家法律并无法有效回应乡村社会的秩序需求,而一种可能的原因在于,乡村社会中的秩序需求具有社会利益层面上过去与现在的重叠和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单纯的现代法律资源在乡村社会秩序供给中总是会遭遇最后一公里的困境。也就是说,费孝通虽然看到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差序性,但却没有对差序格局中个体所处的关系结构进行进一步的发掘。
小兵与华云对金贵的公然侵犯,不仅表明村庄内生权威无法为村民在人际关系失衡后提供有效的正义补缺。但是,金贵的养父2009年去世,金贵2012年修建房前的围场实际上得到了上牌村村民的共同认可,并按照人情互动的方式,通过请相关村民吃饭来完成集体所有权的私有化让渡,这种方式实为宋村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地方性规范,是一种土地产权转移的习惯或惯例。
[6]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7-100页。[23]陈柏峰:《村落纠纷中的外人》,《社会》2006年第4期,第119-123页。
在本土资源论视角中,纠纷解决中正式法律制度对村庄社会关系和村落共同体中人际问的生活预期具有一定的破坏力,[1]因此这种理论进路更注重社会自身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和规则,但问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习惯与惯例在达致国家法的过程中不仅会遭遇到地方规则多样化与法律规则的普适主义两者间的强大张力,而且两者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连接桥梁。这么说并非是对制度的否定或解构,而是意在表明乡土纠纷解决理论的预设前提至少是制度性的,这里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理论从制度层面对社会秩序需求的某种回应。